環境部「行政機關、學校減少使用免洗餐具及包裝飲用水作業指引」規定辦理辦法
一、適用對象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環保機關為彙辦單位。
二、執行方式
(一)辦理會議及訓練
1. 1.不提供免洗餐具。
2. 2.不提供包裝飲用水及各類材質一次用飲料杯。
(二)辦理活動
1. 提供可重複清洗餐具為原則,可採無償、租賃或押金借用方式提供,另可運用餐具委外送洗服務。
2. 提供自備餐具優惠。
3. 設置飲水機或桶裝水,減少包裝飲用水。
(二)及運送等相關增加之成本,適當調整採購單價。
(三)於開會、訓練通知單及活動資訊加註響應一次用產品減量,請自備環保杯、環保餐具等警語。
(四)實施方式各類適用範圍如須委託辦理或訂定使用規定者,將前述措施納入委託辦理廠商之契約規範或納入租借場地之使用規定。
(五)政府機關、學校如因無可配合之餐飲業者而無法執行減少使用一次用產品相關措施,或有其他須使用一次用產品之特殊情形(如防治傳染病噴藥人員飲食或飲水等)時,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使用一次用產品。
(六)清查及輔導本市轄管機關、學校名單,通知彙辦單位於每月5日前至指定系統或指定表單進行數據填報,本計畫團隊將協助彙整相關成果並提供至局備查之。
(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環保機關應持續調查並協調餐飲業者外送餐點使用可重複使用餐具,且將可配合之餐飲業者清單定期更新於環保機關網站。
(八)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環保機關遇有區域性缺水或發生傳染病時, 為確保飲食衛生安全及防止疫情擴散,得同意轄區內行政機關、學校暫時提供免洗餐具及包裝飲用水,並於同意後報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備查,範圍已跨及數地方主管機關管轄區域者,得逕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