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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來函說明略以,銓敘部78年10月4日(78)臺華法一字第330638號函規定略以,「女性公務人員於到職前尚未具有公務人員身分期間生產或流產,而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定之給假期限內到職者,得依請假規則所定假期扣除自分娩或流產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到職前之日數,准給剩餘日數之假期。參照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96年12月12日公訓字第0960013081號書函之計算方式,分娩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到職前之日數,含例假日。
二.檢附來函影本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