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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主任 | 2016-09-18 | 點閱數: 285

公務人員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無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12條所定交通違規情事,至警察機關製作筆錄、各地方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或應司法機關傳會出庭,得由服務機關覈實核給公假;所稱上下班途中之認定,依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10條相關規定認定。

檢附來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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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成果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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