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109年8月25日臺南市政府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第5屆第3次小組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鑒於常有民眾佔用無障礙設施,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精神,請貴校利用友善校園週、親師座談會、家庭聯絡簿、校園跑馬燈等相關活動或媒介,針對教職員工、學生及家長,宣導例如:「汽車駕駛人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等標語(附件1),提醒民眾切勿占用無障礙停車格或其他避免造成身心障礙者行動阻礙等,以建立身障者友善環境。
三、另為避免影響身心障礙者使用無障礙廁所之權益,「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第5條規定公共場所獨立式親子廁所不得與無障礙廁所合併設置。
四、檢附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相關資訊(附件)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