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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主任 - 本校最新消息 | 2024-12-23 | 點閱數: 105

第五點第三項

駕駛自用電租賃(含共享)汽車、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派按必要路程之 公里數,分別以每公里新臺幣三元、新臺幣二元報支,不派另行報支油料、 過路(橋)、停車通費用;發生事故者,不派以公款支付修者費用及賠償第 三人。

第六點第一項

交通費之報支上限,應以機關所在地及出差地為起訖地點,並按前點規定搭 乘之交通工可及必要路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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