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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漢強 - 教導處 | 2020-12-22 | 點閱數: 625

主旨:貴單位於知悉個案有自殺情事時,請依據通報及處置流程辦理,並轉知相關業務人員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自殺防治法及臺南市自殺通報及關懷自治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二、有關知悉個案有自殺情事,請依以下流程辦理:
(一)知悉個案已或將自殺:為緊急案件請直接撥打110報案,由警政機關勤務指揮中心啟動緊急救援機制,以掌握救援的時效性。
(二)知悉個案有自殺行為:應於知悉24小時內至衛生福利部自殺防治通報系統(https://sps.mohw.gov.tw/)進行線上通報作業,相關基本資料(包含姓名、身分證字號、電話、住址及聯絡人等)務必填寫完整。系統帳號註冊說明及通報流程等資料,可於本系統首頁下載使用。
(三)知悉個案有自殺意念:以簡式健康量表(BSRS-5)等工具進行危險性評估,並提供必要之心理關懷、支持及協助,轉介個案需同時符合以下3項標準:
1、簡式健康量表(BSRS)總分達15分以上。
2、簡式健康量表(BSRS)自殺想法檢測結果達2分以上。
3、達高自殺風險個案條件者(符合下列任何1項):
(1)再自殺個案(指再次有自殺行為者)。
(2)本次自殺方式為上吊、燒炭、汽車廢氣、開瓦斯、跳樓或喝農藥者。
(3)個案陳述有具體自殺計畫(包含明確的時間與自殺方式)。
(4)65歲以上獨居、無家庭、社會支持薄弱或久病不癒之老人。
(四)上述高風險個自殺意念個案以「臺南市政府自殺高風險個案轉介單」進行通報(可至臺南市政府衛生局網頁下載及更新:https://health.tainan.gov.tw/page.asp?mainid={75FC3C20-D2A9-4C45-B0F0-39D76128161B}),若以自殺防治通報系統網址進行通報,則須於通報資料內註明(為自殺意念),避免與自殺行為通報混淆,造成誤判。
三、檢附「臺南市政府自殺高風險個案轉介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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